首页  校内制度 » 正文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的通知----上应审〔2019〕2号

发布时间: 2019-09-25      浏览次数: 354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文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基本建设、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2019514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审计署第11号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各部门使用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抗震加固等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公共设施维修等修缮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是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向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申请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报审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学校所有建设项目(服务类闭口合同除外)均应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章  审计方式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审计处审计。委托事项必须由审计处负责办理,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资金来源、立项批复的合规性;

第七条  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标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第八条  技术核定和设计变更及工程现场签证内容、程序,材料、设备采购,隐蔽工程验收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九条  合同履行情况;合同补充、索赔费用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条  工程结算编制依据、内容及是否超合同范围,工程造价(工程量是否正确,材料价格是否合理,费率标准是否响应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及时申报审计,通过审计处内部审计管理系统填写申报工程信息,并下载申报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委托书》(见附件),经部门领导签批后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申报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纳入审计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审计。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审计开始时,由审计处牵头召开审计会议,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审价单位共同参加布置审计任务、确定有关审计原则、审计要求等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主要流程:审核资料、勘查现场、确定工程量、形成审价报告初稿、召开沟通协调会、确认工程价款、出具审价报告等。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审价报告初稿后十日内将反馈意见送达审计处,逾期审计处视作无异议,随即出具正式审价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处从受理审计项目后,依据竣工结算金额大小,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期限完成竣工结算审计。

第五章  审计资料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零星维修除外),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向审计处提交下列资料两套(一套原件,一套复印件)

1. 立项的有关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概预算文件(含调整概预算资料)

2. 招投标文件有关资料(含计价软件电子文档);

3. 施工总、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包括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4. 施工组织设计、竣工验收资料;;

5. 工程竣工图纸(全套,含电子文档)、经批准的工程变更、签证、索赔或洽商以及相关文件、会议纪要;

6. 工程预、结算书(含计价软件电子文档);

7. 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审计部门可不予受理或暂缓审计。进入审计程序后,不再接受任何补送资料。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学校财务处年终结算要求,为保证预算资金使用能当年结账,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在 11 月中旬前将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材料报送审计处,逾期审计处当年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违反财经法规、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应当视情向学校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下属全资和控股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上应审〔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委托书》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委托书

委托部门:                                 审计项目编号:

委托项目名称

 

项目资金代码

 

施工单位名称

 

开竣工日期

 

合同金额(元)

 

工程结算金额(元)

 

全过程跟踪项目

是(      否(   

送审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备注

1

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含计价软件电子文档)

 

 

2

施工合同

 

 

3

竣工验收资料

 

 

4

工程预、结算书(含计价软件电子文档)

 

 

5

变更、签证资料和图纸(含电子文档)

 

 

6

其它有关资料

 

 

注:项目负责人已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以上送审材料经过审阅

委托审计要求(主要内容、时间或其他重要事项)

 

 

 

 

                      

委托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字)

 

 

        

委托部门负责人(签章)

 

 

         

审计处意见:

资料签收

审计处

签收人:                      

委托外审单位

签收人: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5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