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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应审〔2018〕2号

发布时间: 2018-06-20      浏览次数: 373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规范审计程序,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沪教委审[2015]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旨在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内部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是审计处。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学校内部审计的职权,对学校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分管校领导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整改执行;

(三)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及时处理审计惩处事项;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确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学校独立设置审计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计人员(需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能力),同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二级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提升职业胜任能力。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等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三)预算执行和决算;

(四)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六)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十)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十一)学校交办和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协助分管校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对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按规定的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二级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固定资产数据、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学校有关部门(二级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说明材料;

(五)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修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七)对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有权采取临时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二级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二级单位)和人员,提出予以表彰的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市教委审计处备案。

第十六条学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结果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处按照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学校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教委审计处备案。

第十八条审计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审计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由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组按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一)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二级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明确要求和有关事项(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受党委组织部委托后实施)。

(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实施审计结束后审计组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并入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二级单位)意见。被审计部门(二级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五)出具审计意见书(建议书)并由审计组送达被审计部门(二级单位)。

(六)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二级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七)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妥善管理。


第六章审计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部门(二级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二级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向审计处递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加强与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的协助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二级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委(监察处)处理等建议,报学校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和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925日审计处制定并发布的《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