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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上应审〔2019〕6号

发布时间: 2019-09-25      浏览次数: 628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文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2019626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以及《2018年上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沪经审办〔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主要围绕领导干部履职这条主线,突出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两个重点。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一般为学校任命的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包括:

(一)各学院(部)及学校直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副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

(二)机关部处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

(三)资产经营公司等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法人)。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三年领导干部审计全覆盖。离任必审,以任中审计为主,对重点单位(部门)领导干部任中至少审计一次。对二级单位书记、院长实施同步审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学校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主要成员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组成,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建议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报学校决定;

(二)制定、修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

(三)指导、协调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工作重点,提出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

(四)交流、通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及其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五)研究解决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及其有关事项。

第七条  审计处对学校确定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具体实施,学校财务处、资产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及任职期间重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和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本单位(部门) “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单位(部门)科研管理、合同管理以及采购管理等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本单位(部门)各类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等。

 特别对于资产经营公司等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法人)还需审计: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本企业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本企业与学校经济往来结算情况,本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本企业对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及参股等投资企业履行出资人经营管理、保值增值和监督职责情况等。

(四)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六)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1.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和审计组成员。

2.开展审前调查,收集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向组织部、纪委、财务、资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征询关于本次审计需关注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3.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目标在某一个审计项目中的具体化,由审计组组长负责编制,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4.制发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主要通知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履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有关资料:

1)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2)财务管理与收支相关资料; 

3)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以及业务档案等资料; 

4)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的资料,包含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招标采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相关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5)其他有关资料。 

5.审计公示。审计处在校园网上公示被审计领导干部名单、审计期间,公示时间为审计进点会开始截止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

() 审计实施阶段

1.召开审计进点会。

2. 现场审计。审计组通过现场查阅会议记录、相关制度及财务会计凭证、抽盘资产、交流访谈等,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 审计终结阶段

1. 审计组与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初稿进行交流,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若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

2. 被审领导干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审计处在认真研究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与审计组进一步沟通,并将达成的共识结果上报协管审计的校领导核准,从而形成审计报告。

4.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送达组织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相关校领导。

5. 对于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违法违纪的问题,审计处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正式下达的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在收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可向审计处提出申诉;审计处自收到申诉之日的5个工作日完成复查,并反馈结果。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联席会议”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材料归档。

第五章  审计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重点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重要事项。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三)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等;

(四)其他依据。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包括以往审计整改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组织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工作职责:

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及奖惩的依据,并向“联席会议”反馈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十八条  纪委(监察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查;

(二)利用审计结果对违反廉洁规定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领导干部根据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每年向党委常委会通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及整改情况,并对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审计建议;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进行整改,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及时将审计整改报告提交审计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秘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或相关人员若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的,或者有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行为的,审计处可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向学校提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等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627日印发